《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
1 .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2 .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 .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4 .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 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 .公民享有隐私权。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1.提供档案利用的主要方式 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档案法》第 3 条规定: “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 。
2. 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
第 16 条规定: “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