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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大学兼职档案员工作条例
2017-05-17 15:3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稳定兼职档案员队伍,明确岗位职责范围,提高归档材料质量,根据我院实际,依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兼职档案员是指专门从事本部门文秘档案管理,并具体负责向档案馆移交归档材料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档案员服从本部门行政管理,接受档案馆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程 序

第五条 兼职档案员须填写《陕西理工大学兼职档案员登记表》,由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学校档案馆。

第六条 对部门所报兼职档案员名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联合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凡设办公室的单位,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专职秘书任兼职档案员;不设办公室的部门,应由部门领导指定工作性质接近、责任心强的同志任兼职档案员。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原则上只设一名兼职档案员。

设科室较多的部门,因各科室工作性质不同,资料形成相对独立,也可以分别确认兼职档案员或在部门内设立兼职档案员小组。

第八条 兼职档案员因调动、升学、离岗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本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充。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并按规定向校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兼职档案员对本单位形成并移交的纸质、实物 、声像等各种介质档案材料的归档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鼓励兼职档案员做好档案工作,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努力抓好本单位档案工作,具体指导、管理档案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兼职档案员不得私自积压、销毁或遗失应予归档的任何材料。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三条 对在收集、整理归档材料中,忠于职守,成绩显著,圆满完成当年移交归档材料的兼职档案员或部门,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 参与学校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

(二) 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 优先参加档案专业培训;

(四) 优先向省高教系统档案学会推荐其专业论文。

第十四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长期不能完成其职责的兼职档案员或部门,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全院通报批评;

(二)不得参与档案工作专项评优;

(三)职工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取消兼职档案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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