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校教职工、学生及外单位人员因工作、学习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持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
二、学校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均在馆内查阅,但需要借出的,必须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借阅档案材料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须经本馆负责人同意后,办理续借手续,但节假日或借阅人员出差之前,应将档案材料归还档案馆。
三、查阅机密级或重要档案材料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查阅时要严格把握查阅范围,无关部分禁止翻阅,保密档案一律不外借。
四、本校人员查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即可,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须经归档单位负责人批准。查阅财会档案,须经财务处领导批准,并派1—2名财务人员协同方可查阅。
五、外单位人员来我校查阅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档案馆馆长同意。保密档案和重要的科技档案均不对外,特殊情况提供外查时,应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六、查阅档案者,均须保守档案的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准拆卷、抽页、损坏和丢失,不准涂污、勾划、标记、修改和泄密,用完要及时归还,违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罚款。
七、借阅档案必须进行登记签名,查阅者利用档案后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由档案馆存查。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