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凡到期应鉴定、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馆库房管理员提出初步意见,报馆领导批准;
二、经馆领导批准同意鉴定、销毁的档案,应组织档案形成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后向馆领导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的概况,应销毁的档案的理由,销毁档案的内容和数量等,同时应编造销毁档案清册(一式二份)。
三、根据鉴定小组的报告,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共同向分管校领导提交销毁档案的请示及销毁清册;
四、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档案馆实施销毁。销毁时,档案馆和档案形成部门共同派员现场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复核清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连同其它鉴定、销毁材料一并存档。